志嘉擬辦理私募普通股不超過3000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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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9)志嘉-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05/09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係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原財政部證期會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
應募人之參考名單及其與公司之關係如下:
應募人 與公司之關係
長宏國際開發事業(股)公司 本公司持股10%以上大股東
勤慈租賃(股)公司 本公司法人監察人及前十大股東
4.私募股數或張數:以不超過普通股30,000,000股,自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三次辦理。
5.得私募額度:視發行價格暨實際發行股數而定。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價格,以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之八成訂定之,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決定之。
(2)私募價格可能低於股票面額之原因、合理性、定價方式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由於本公司最近幾年度產生之累積虧損,致使每股淨值已低於股票面額,且近日於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均未超過股票面額;本公司依現行法令規定訂定之私募價格低於股票面額,係屬合理。因本次私募主要用以充實營運資金以改善財務結構及提升獲利能力之效益,未來獲利能力提升,將彌補因私募普通股價格低於面額所造成累積虧損增加,不致辦理減資之情事而影響股東權益。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私募具有迅速簡便之特性,私募有價證券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將更可確保公司與投資人間之長期合作關係;另透過授權董事會視公司營運實際需求辦理私募,亦將有效提高本公司籌資之機動性與靈活性。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俟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
11.參考價格:俟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俟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普通股,其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規定,本次私募之普通股,除符合特定情形外,於交付日起滿三年始得自由轉讓,並於交付日滿三年後,擬依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公開發行及上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提請股東會,就本私募普通股案(包括但不限於私募總額、價格、條件、次數、計劃項目、辦法及其他相關事項)進行決議。如因法令變更、主管機關意見或市場狀況變化,而有變更之必要時,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