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亞違反證交法,遭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24萬元

處基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107年5月1日

二、受裁罰對象:基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基亞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張○○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7條第3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基亞公司核有未督促子公司TBG Diagnostics Limited於從事處分資產之交易前依規定訂定並執行其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情事,違反上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