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股:上銀(2049)與天津羅昇官司纏訟5年,已收回全部貨款

【財訊快報/戴海茜報導】上銀(2049)與天津羅昇貨款官司纏訟5年,2014年12月22日天津高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上銀勝訴,天津羅昇應支付上銀貨款759.6萬美元及支付遲延利息(以中國人民銀行相關利率1.5倍計算),上銀指出,截至昨日為止,已收回全部貨款,後續還可收回延遲利息。

上銀在大陸的主要經銷商原本是天津羅昇,雙方合作從1999年至2013年3月25日止,總計將近15年;當時天津羅昇光賣上銀產品就高達人民幣6億多元,天津羅昇也同時代理3個品牌,不過上銀的產品一直是天津羅昇的獲利主力,銷售額也占其營業額的一半以上。

根據上銀說法,2007年9月天津羅昇有位負責銷售上銀產品的經理離職創業,成為天津羅昇的二級經銷商,但天津羅昇的高階經營者無法接受該項事實,還對該下線提告,一年後訴訟局面無法改善,而影響上銀業績推廣,上銀只好開始供貨給此新的經銷商,這也開啟雙方對簿公堂的開始。

上銀表示,天津羅昇因拒付貨款,上銀為維護股東權益,於2013年11月7日對天津羅昇提起貨款及遲延利息之債權請求民事訴訟。2014年12月22日天津高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上銀勝訴,天津羅昇應支付上銀貨款759.6萬美元及支付遲延利息(以中國人民銀行相關利率1.5倍計算),並駁回天津羅昇全部反訴請求。惟天津羅昇公司仍不服,而於2015年1月7日向北京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6年7月21日獲北京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確定,駁回天津羅昇上訴,上銀科技公司勝訴,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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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8日上銀科技收到天津羅昇支付49萬美元,之後未提出具體付款方法與計畫,上銀2016年9月向天津高級人民法院提起強制執行申請。2016年11月9日,天津高院針對已扣押之天津羅昇銀行存款人民幣5500萬予以強制執行,並於2016年11月25日撥轉天津羅昇應付上銀公司之貨款及逾期罰息人民幣5,580萬元與2017年4月10日人民幣655萬元。雖天津羅昇2017年又向天津高院提出執行裁定異議,2018年3月7日法院已對天津羅昇所提之異議全部駁回,因此,上銀後續尚可收取罰息債權。

上銀表示,截至昨日為止,天津羅昇的貨款官司纏訟5年,上銀不但已收回全部貨款,後續還可收回延遲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