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洋:就臺北地院一審判公司與晟德簽訂委任開發協議契約關係存在案,必會上訴爭取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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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5)東洋-就晟德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對本公司提起民事訴訟確認Risperidone委任開發協議之契約關係存在,臺灣臺北地法院今日一審判決結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晟德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本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867號
4.事實發生日:107/03/01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於民國99年8月20與晟德大藥廠簽訂Risperidone委任開發協議,約定晟德大藥廠委託本公司開發Risperidone藥品,本公司主張該契約對本公司不生效力,晟德大藥廠對本公司提起民事確認訴訟。
6.處理過程: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本公司與晟德大藥廠簽訂委任開發協議之契約關係存在。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由於臺北地院目前只能就民事案件中現有事證審酌,對於刑事偵查中相關聯之弊案證據未及參酌,故針對此判決結果未及審酌全盤事證一事,必會上訴爭取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