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誠違反證交法,遭處為行為之負責人24萬元罰鍰

處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107年2月26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黃○○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下稱處理準則)第3條第1項。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精誠公司)與向威國際聯合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仲○○君簽訂委任契約,約定仲君應於期限前完成專案設計,暨交付所有設計資料予精誠公司驗收,並提供一年之保固顧問服務,精誠公司依約預付1,500萬元予仲君,惟仲君於履約期間並未提供相關服務,精誠公司亦未及時依契約提前終止、解除契約或積極主張應有權利,致精誠公司自預付至收回款項期間,有無償提供1,500萬元予仲君使用情事,其交易性質屬資金貸與,惟仲君非屬精誠公司可為資金貸與之對象,核有違反處理準則第3條第1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就精誠公司上開違規行為,對為行為之負責人處新臺幣24萬元罰鍰。(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