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曼群島商富驛酒店集團違反證交法,遭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24萬元

處開曼群島商富驛酒店集團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107年1月26日

二、受裁罰對象:開曼群島商富驛酒店集團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侯○○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1準用同法第26條之3、第178條第1項第7款、第179條第2項、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2項、第15條。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開曼群島商富驛酒店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富驛公司)於106年8月22日召開第三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該次召集通知係於開會當日寄發,惟召集事由非均屬緊急情事,亦未通知獨立董事,核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2項有關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7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之規定。
(二)富驛公司上開臨時董事會未有過半數董事出席,惟依據該次董事會議事錄之記載,已進行開會並做成決議,核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5條有關董事會議案之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2項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