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股:日本大拓及Daito Me 1/5止收購尚茂37,248,217股,已達最低收購數量

有關蓋曼群島商日本大拓股份有限公司及Daito Me Co., Ltd

共同公開收購本公司普通股股份乙案,已達最低收購數量

及公開收購條件均已成就

1.事實發生日:107/01/05

2.公司名稱:尚茂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於民國107年1月5日接獲蓋曼群島商日本大拓股份有限公司及

Daito Me Co., Ltd(以下稱「公開收購人」)通知,截至民國107年1月5日下午3點30分為止,累計本公司股東應賣股數為37,248,217股,已超過最低收購數量34,972,000股,並於民國107年1月2日已取得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蓋曼群島商日本大拓股份有限公司及Daito Me Co., Ltd之投資申請(經審一字第10600291590號),本次公開收購條件均已經成就。

6.因應措施:本次公開收購尚未截止,公開收購人將持續公開收購本公司之普通股股份至民國107年1月15日下午3點30分,欲參與應賣之本公司股東,請持證券存摺與留存印鑑至原開戶證券商處,辦理應賣手續。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9條第4項規定,公開收購條件成就後,公開收購人未於公開收購說明書記載之支付收購對價時間完成支付者,應賣人得不經催告,逕行解約,受委任機構並應於次一營業日,將應賣人交存之有價證券退還原應賣人。但公開收購說明書載明較支付收購對價時間提早退還原應賣人者,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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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9條第6項規定,應賣人於公開收購人為本公告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撤銷其應賣。

(3)應賣股數已超過最低收購數量,如無因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或出現其他轉讓之限制,使已應賣股份視為自始未提出應賣,且無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停止公開收購之情事,本次公開收購將於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後第7個營業日內(含第7個營業日)辦理應賣有價證券交割及收購對價支付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