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彰化縣政府以台化彰化廠「M22汽電共生程序」違反環評裁處12.44億元行政罰款,台化重申絕無不法,將依法提起救濟。

日 期:2017年11月17日

公司名稱:台化 (1326)

主 旨:彰化縣政府以台化彰化廠「M22汽電共生程序」違反環評裁處12.44億元行政罰款,台化重申絕無不法,將依法提起救濟。

發言人:洪福源

說 明:

1.事實發生日:106/11/16

2.發生緣由:本公司於11月16日收受彰化縣政府裁處書,指稱本公司彰化廠「M22鍋爐

汽電共生程序」使用之生煤成份與環說書內容不符,以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為

由,並加重罰鍰裁處本公司新台幣12.44億元。

3.處理過程:

彰化縣政府於106年5月24日來函就本公司彰化廠「M22鍋爐汽電共生程序」使用之生煤

成份與環說書所載內容不符,要求陳述意見。經本公司說明M22機組所有之發電量、排

放濃度(量)及用煤等均優於法令、優於環評,未違反環評;且彰化縣府援引行政罰法

第18條加重罰鍰之法律適用,也根本有誤,完全忽略本公司不但未違反環評,更致力

投諸友善環境之努力並有顯著成效。惟本公司依法定程序陳述後,彰化縣政府仍作成

本件裁罰處分。

4.預計可能損失:罰鍰新台幣12.44億元。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本公司將對該裁罰處分依法提起訴願等行政救濟,

並依訴願法第93條規定,聲請停止執行。

7.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公司彰化廠「M22汽電共生程序」長期以來均遵照縣府核發之操作許可證暨生煤

使用許可證操作,並未違反環評。為符合環評加嚴排放標準,需以最佳可行控制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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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成本處理,故「M22汽電共生程序」各項排放,均符合環說書環評承諾且優於國家

標準,政府主管機關也多次稽核,均未認定本公司有違反環境影響說明書及環評事項。

二、彰化縣政府於105年6月間本公司申請M22操作許可證暨生煤使用許可證展延時,不

僅否定自行核定之許可證內容,率以本公司彰化廠「M22汽電共生程序」自97年起至

105年間之發電量錯誤推算,裁處本公司12.44億元罰款,已侵害本公司合法權利,並

嚴重傷害政府威信及公共利益,勢必造成業界寒蟬效應,影響業者投資意願,本公司

至感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