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永豐金案首開庭,何壽川:公司有獲利沒有犯罪

【時報-台北電】永豐金控 (2890) 前董事長何壽川,被訴違法放貸給三寶建設,並收取放貸款利益等,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等罪,台北地方法院今(17)日上午首次開庭審理。何壽川對被訴融資給三寶建設犯罪事實部分否認犯罪,強調該案已獲利了結,公司並未受有任何損失,個人也未收受不當利益。

北院今(17)日上午9點半開庭審理永豐金案,傳訊何壽川等12位相關被告。因本案起訴犯罪事實繁雜、起訴人數眾多,法官基於訴訟經濟,針對不同犯罪事實傳訊相關起訴被告,分別進行準備程序。

何壽川庭訊中,對被訴為貪圖私利,與通緝中的三寶建設李俊傑勾結營私,挪用公司資金作為上海1788大樓投資款項,並融資給三寶從中收取利益部分,何壽川當庭表示沒有涉犯檢察官起訴書中所說的犯罪事實。

何還說,他沒有收受任何不當的利益,強調自1988年擔任台北中小企銀、台北國際商銀、永豐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長30年來,從沒有做過任何違背職務的行為,也相信永豐租賃的每一筆融資,應該都是由永豐租賃同仁依據權責、遵循法令及租賃公司相關規定辦理,決定是否融資,過程中並沒有介入或干涉。

何壽川指出,永豐租賃子公司GC於2011年融資給三寶Giant Crystal的6000萬美元,已經在2013年依約回收本金,且收取足額利息,獲利了結,GC公司自始至終沒有蒙受任何損失。他身為企業經營者,深知為股東創造利潤是營利法人的當然責任,但企業經營勢必多少會面對可能的風險,這是企業經營的通則與常態。起訴書中竟將企業經營所伴隨的正常風險,直接論斷為具體損失,且充滿臆測之詞,對企業經營多所誤解,企圖誤導審判,希望法官明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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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的辯護律師陳彥希則說,就永豐租賃子公司GC融資給三寶部分,本息已全數清償,帶給公司高達1120萬美金,折合新台幣約3億3千多萬元的利益,不符證交法規定造成公司損失500萬以上台幣,涉犯背信罪構成要件。

檢方起訴指出,何壽川身為永豐餘 (1907) 集團實際負責人,為貪圖私利,與李俊傑勾結營私,挪用公司資金作為上海1788大樓投資款項,並收取放貸款利益,違法放貸給三寶集團J&R公司,最高曾達美金一點七七億元(目前未償還餘額為美金一點三四億元),若投資有成,由他私人獲利,若投資失敗,則全盤轉嫁與社會大眾承擔,嚴重破壞經濟秩序及影響金融企業正常發展。

檢方指控,何壽川直接指示游國治,或透過特助陳佳興間接指示高層,配合辦理三寶集團的資金需求,讓三寶以旗下「Giant Crystal」公司名義,向永豐金租賃香港子公司(簡稱GC)融資美金四千五百萬元、向SPC公司融資美金一千五百萬元。

何壽川等高層明知「Giant Crystal」是境外紙上公司,未評估該公司擔保品價值,且三寶集團提供的建物抵押權擔保值為零,保證人也有高額負債,竟沒額外提供其他擔保品,就讓三寶集團總貸款額度超過GC公司淨值。案經檢方今年8月17日偵結,依違反證交法等罪嫌起訴何壽川、永豐金董事游國治等19人。(新聞來源:中時即時 王己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