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股》彰銀案延燒,以戰止戰徒增社會成本

【時報記者任珮云台北報導】台新金 (2887) 昨對彰銀 (2801) 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而彰銀也在晚間立即回應106年度股東常會選舉第25屆董事之決議一切合法,對台新金控所提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將依法應訴。台新金和彰銀的經營權之爭,主事者若僅想以戰止戰,目前看來只是徒增社會成本。

台新金的四大主張:

一、彰化銀行106年6月16日股東會針對第25屆董事選舉案,決議由財政部提名的董事候選人當選2席普通董事及2席獨立董事,國發基金管理會當選1席普通董事。鑑於彰化銀行就該選舉案的決議方法有諸多違反法令之處,台新金控於今日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彰化銀行的上述董事選舉結果。

二、誠如大家所知,本公司因為彰銀經營權爭議而對財政部提起的「確認契約關係繼續存在」的訴訟,業經台北地方法院及台灣高等法院兩次判決本公司勝訴在案。

財政部未能深思「和解」才是解決爭議的最佳方案,不但向最高法院聲明上訴,更且於彰銀股東會召開以前,鼓勵泛公股事業以鉅資加碼彰銀,且不法主導將彰銀股務代理由全國市占率第一的元大證券臨陣改為兆豐證券,再由兆豐銀行及華南銀行委託元大證券徵求委託書,已違反利益迴避原則及股務中立原則。

三、彰銀在財政部主導下,於股東會進行董事選舉案時,將有違法令而不具表決權的選舉票計為有效票,以致財政部及國發基金管理會所提名之人當選3席普董及2席獨董,該等決議方法業已違反法令,故本公司請求法院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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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訴訟絕非本公司所願。但因財政部視法院判決如無物,且為爭取「彰銀董事席次」而漠視法令規定,本公司不得不對財政部主導下的彰銀股東會決議,提起撤銷訴訟,祈請法院捍衛本公司之股東權益並維法治。

彰銀的三點回應如下:

一、本行106年度股東常會經本行106年3月23日董事會全體董事(包括台新金控法人代表人)同意召集;股東會當日依公司法第182條之1規定,由董事長擔任股東常會主席,召集程序一切合法。

二、本行106年度股東常會選舉第25屆董事(含獨立董事)案,於公告召開股東常會之日,已載明於召集事由中,董事之候選人名單經本行董事會全體董事(包括台新金控法人代表人)審查同意後,依法於股東會前40日公告;股東會當日經占本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達95.755%之股東親自出席(含電子投票)或委託出席,合法選任6席普通董事及3席獨立董事,台新金控及其所委託之徵求人亦參與投票,決議方法並無任何違法。

三、股東會為公司最高意思機關,所為之決議應予遵守,對於台新金控因選舉結果不如預期,不思為何無法取得多數股東支持之原因,卻濫行提起訴訟,企圖透過訴訟推翻股東會合法決議、侵害其他股東權益、浪費司法資源之舉,本行甚感遺憾。本行將依法應訴,以維護全體股東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