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士:與台電之訴訟案,最高法院駁回公司之上訴、105年財報已估列本案損失645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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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9)樂士-公告最高法院判決本公司與台電之七張一次配電變電所統包工程物調款項返還案

1.事實發生日:106/07/03
2.公司名稱:樂士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接獲最高法院民事判決正本,駁回本公司之上訴
6.因應措施:本公司已於105年度之財務報告,按105年12月27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之判決,估列本案可能之損失64,559千元(即本金42,801千元及利息21,758千元)並於附註中揭露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