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詮:106/6/30~109/1/15「旺詮一」債權人除停止過戶期間得申請轉換為奇力新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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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7)旺詮-公告本公司與奇力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於股份轉換基準日後,本公司發行之國內第一次無擔保公司債請求轉換程序

1.事實發生日:106/06/19
2.公司名稱:旺詮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本公司與奇力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奇力新」)將於民國(下同)106年6月30日(股份轉換基準日)完成股份轉換,為使本公司所發行國內第一次無擔保公司債(以下簡稱「旺詮一」)債權人充分了解其在股份轉換基準日後之權利,本公司特此通知旺詮一債權人,其於股份轉換基準日後,得向本公司請求將旺詮一直接轉換為奇力新股份。
6.因應措施:
一、本公司與奇力新於106年1月23日簽訂股份轉換契約,約定奇力新以股份轉換之方式,使本公司成為奇力新100%持股之子公司;經雙方106年3月16日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並取得相關主管機關之核准,股份轉換基準日定為106年6月30日。
二、由於本公司股份將於股份轉換基準日終止上市,依照相關法令規定旺詮一亦將於同日終止櫃檯買賣,考量旺詮一債權人之權益,本公司與奇力新業於上開股份轉換契約第八條第(四)項約定:本公司於民國104年1月15日所發行之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尚流通在外者,除於股份轉換基準日前業經債權人賣回或行使轉換權者外,該等無擔保轉換公司債持有人於本公司
取具相關主管機關核准後,得依相關法令、該公司債發行 及轉換辦法規定,以及上開股份轉換契約所定換股比例,於股份轉換基準日後,轉換為奇力新之普通股,不須另取得雙方股東會同意。為免疑義,股份轉換基準日後,上開換股比例不依未來雙方之除權息結果調整。
三、旺詮一之轉換程序及相關時程茲說明如下:
(一)股份轉換基準日前,旺詮一於櫃買市場交易至106年6月19日止。另依據旺詮一發行及轉換辦法相關規定,自106年6月22日起至106年6月30日止為旺詮一停止轉換期間。
(二)自106年6月30日起,至旺詮一到期日 (109年1月15日)止,除該可轉債發行及轉換辦法規定之停止過戶期間,或依奇力新股票依法停止過戶期間、奇力新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奇力新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及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15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及奇力新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1日止之外,旺詮一債權人得隨時向本公司申請,依該可轉債發行及轉換辦法所定轉換價格及上開股份轉換契約所定換股比例(即本公司普通股1股換發奇力新普通股0.78股),將旺詮一直接轉換為奇力新普通股,意即依旺詮一公司債目前轉換價格新台幣47.2元及換股比例計算得出新台幣60.5元,旺詮一每張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直接轉換為奇力新普通股1,652股;日後該可轉債之轉換價格依該發行及轉換辦法而有變更,將另行公告。
旺詮一債權人欲依前述申請將該可轉債轉換為奇力新普通股者,其轉換程序如下;日後若有變更,將再予另行公告。
1、債權人至原交易券商填具「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註明轉換),並檢附相關文件,由交易券商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集保公司)提出申請。
2、債權人務必填具「債權人轉換同意書」,並敘明聯絡人及聯絡方式,最遲請在向原交易券商提出申請轉換日後之第2個營業日(含)前,將「債權人轉換同意書」正本寄(送)達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若未同時備妥第1、2點之文件者,視同申請轉換資料不完備,股務代理機構得予以退件辦理。「債權人轉換同意書」請至奇力新公司(http://zh-tw.chilisin.com.tw/之股東法人專區)、本公司(http://www.ralec.com/CH/into.html之「投資人專區」)
等官網下載或索取。
3、集保公司於接受申請及「債權人轉換同意書」正本寄(送)達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轉換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並於送達後5個營業日內完成轉換手續,直接將奇力新新發行之普通股撥入債權人之集保帳戶。
(三)旺詮一債權人不欲轉換取得奇力新股份者,仍得依該可轉債發行及轉換辦法行使其權利,併予敘明。
四、旺詮一過戶事宜:旺詮一將於106年6月30日終止櫃檯買賣,日後凡持有該債券而尚未辦理過戶之債權人,請於非停止過戶期間內,至原交易券商填具相關過戶表單,並檢附完稅稅單及相關文件,由交易券商向集保公司提出辦理。
五、對上述如有疑問,請洽股務代理機構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一)地址:台北市松山區(10560)光復北路11巷35號地下一樓
(二)電話:02-2768-6668
(三)傳真:02-2768-8778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