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泰:與智寶瑕疵損害民事訴訟案,智寶同意支付公司4000萬元、達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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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0)明泰-本公司對智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訴訟案達成法院和解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被告:智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明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台灣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4年度重上字第10號
4.事實發生日:106/05/15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與「智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因該公司提供瑕疵電容器所產生的損害賠償事件,於101年間向新竹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103年間一審判決後,雙方各自提起上訴。於106年5月15日,達成法院和解。
6.處理過程:民國103年間,新竹地方法院判決智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應賠償明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四千萬元加計利息。雙方上訴後,在法院強勢調解下,本公司同意接受智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新台幣四千萬元,達成和解。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已於過去年度陸續將不良品維修完畢,對本公司財務業務尚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被告所供貨料非具獨特性,並已有其它優質貨料取代,對本公司生產製造無影響。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