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股:智寶(2375)與明泰簽訂和解協議,將支付台幣4,000萬元不計息款項

公告本公司與明泰公司簽訂和解協議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明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智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訴訟案編號: 104年度重上字第10號

4.事實發生日:106/05/15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與「明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該公司於民國101年間向台灣新竹地方法院

控告本公司應負瑕疵損害賠償責任而提起民事訴訟案,經民國103年間一審判決,

本公司提起上訴,於民國106年5月15日,雙方簽訂和解協議。

6.處理過程:

(1)本件請求本公司應負瑕疵損害賠償責任而提起民事訴訟案,於民國103年間經

一審判決『原告依兩造和解契約求為判命被告給付新台幣4,000 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101 年7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2)惟雙方在法院調解下,本公司同意支付原告新台幣4,000 萬元不計息之款項

達成和解。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業務影響:

本公司自民國101年起,即未再銷貨予明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故本案對本公司業務

並無影響。

(2)財務影響:

本公司已於民國103年第四季財報認列有關本案一次性賠償損失新台幣4,000萬。

本公司依據已公告之106年第一季財報,資產計新台幣40.21億元,股東權益計

新台幣17.54億元,足以因應新台幣4,000萬元的賠償損失,所以對本公司財務

及營運並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根據和解協議,本公司應支付明泰公司新台幣4,000萬元整,而明泰公司就本件

其餘請求權拋棄,且不得就本件買賣標的瑕疵再對智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包括

其大陸子公司)再為任何請求。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