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晟德(4123)決議辦理私募現增發行普通股,股數不超過3000萬股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6/05/10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本公司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選擇特定人,

以策略性投資人為限,目前尚無已洽定之應募人。

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30,000,000股。

5.得私募額度:

不超過30,000,000股額度內,於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年內分2次辦理。

第1次不超過15,000,000股,第2次不超過15,000,000股。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私募參考價格之計算係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訂定之:

A.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

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

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不得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其訂定方式係依現行法令規定訂定,

應屬合理。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提請

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法令規定視日後洽定特定人情形及資本市場狀況決定之。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2次辦理私募資金用途皆為充實營運資金、償還借款及投資生技產業。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考量籌資之時效性、便利性及發行成本等因素,私募具有迅速簡便之特性,及三年內

不得自由轉讓之限制,更可確保公司與策略性投資人之穩定長期關係,故擬採私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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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資金。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不適用。

11.參考價格:不適用。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

規定,本公司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之

轉讓對象外,餘不得再行賣出。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將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授權

董事會視當時狀況,依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及上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計畫之主要內容,除私募訂價成數外,包括實際發行價格、發行股數、

發行條件、定價日、增資基準日、計劃項目、募集金額、預計進度、預計可能產生

效益等相關事項,暨其他一切有關發行計畫之事項,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市場

狀況調整、訂定與辦理,未來如遇法令變更、經主管機關指示修正、基於營運評估或

因應市場客觀環境而須訂定或修正時,亦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2)為配合本次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代表本公司

簽署、商議一切有關本次私募計畫之契約及文件,並為本公司辦理一切有關本次私募

計畫所需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