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裕違反證交法,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24萬元

處弘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106年4月21日

二、受裁罰對象:弘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葉○○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行為時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4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查弘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該公司)105年2月3日董事會決議新設境外公司Home-e Holding Co., Ltd.,登記資本額為美金3千萬元,前開金額已達應行公告標準(新臺幣3億元以上),惟該公司未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2日內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投資金額、投資目的及是否為關係人交易等事項,核有違反行為時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4款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24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