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股》永豐金駁內控亮紅燈,說明3地雷案

【時報記者任珮云台北報導】永豐金 (2890) 近期連踩地雷被開罰,內控亮紅燈,引發外界關注金融業的自律與他律;永豐金控發表聲明駁斥外界指控,針對鼎興案、三寶案、輝山乳業案分別提出說明。

鼎興案,金管會前已針對鼎興案進行金檢並對子公司永豐銀行給予行政處分,銀行多位主管及前董事等亦因本案遭檢調約談,由於該案已進入司法程序,公司不便表示意見。另永豐銀行臨時董事會決議通過對涉及干擾授信的行為人及漏報利害關係人的前董事追償損失,因仍在檢調偵辦程序中,為保障當事人權益,故於發布重大訊息時必須將其名字隱去,絕無報導所稱有不願即時發布重要訊息,以及明顯維護涉案人之情事。另永豐銀行亦於檢查局檢查期間配合查核提供所需相關文件,並無外傳所稱授信紀錄無法往前追溯之情形。

三寶案,子公司永豐金租賃對三寶集團借貸一案,徵提之擔保品包括不動產一順位、次順位及股票設質等,按租賃行業採行的「市值擔保率」已達85%,近期又追加設定擔保品,市值擔保率已達100%,實非報導所稱之無擔保授信。早期台商須透過設立境外公司之方式投資大陸,本案授信對象之境外公司,即為前述背景下所設立,實質擁有1788大樓最終所有權,故本案授信對象雖為境外公司,實質上仍以1788大樓之處分作為主要還款來源,租賃子公司對實際營運主體徵提相關報表加以分析,並增提多項擔保品,以強化債權保障。三寶集團已於今年3月24日與買方簽訂買賣合約,預估將於今年上半年完成本次個案相關出售及交割程序,若以正式合約簽訂的出售價格扣除負債及稅負後,剩餘資金遠高於其在租賃子公司的債務,屆時應可順利清償。另依金控法46條規定,金控各子公司對同一關係人授信超過台幣30億元,金控須每季申報主管機關並於公司網站揭露,並無「須送董事會審議」之規定,併予說明。

輝山乳業案,子公司永豐金證券(亞洲)均依香港規定辦理融資業務,在渾水出具空頭報告後,兩度派員赴輝山總部實地訪查,並即降低融資成數,以管控風險,並非外傳所指「毫無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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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外傳的人事調整風風雨雨,永豐金表示,子公司永豐銀行前任獨立董事係因個人公務繁忙,故決定辭去永豐銀行所有職務,與最近的議題無關,金控也已重新派任銀行新任獨董。多名財務體系主管異動,是基於多方考量後審慎之決定。子公司永豐金證券王前財務長於任職證券期間,是風管委員會及今年1月針對輝山乳業成立專案會議之出席成員,惟在會議中並未對該案提出建議。另經查其日常管理屬高壓,涉人身攻擊、管理不公,面對主管檢討所轄事務時,出現情緒管理不佳並抨擊主管之失當言行,且所轄單位人員急遽增加,惟效率不彰,故調整職務,其職務調整與三寶案或輝山乳業案均無關連。

子公司永豐金租賃經理部門業於105年12月董事會就三寶案提出報告,報告後毛前監察人對該案並無其他意見。基於提升公司治理及法令遵循,故於106年2月改派法遵主管廖順興擔任租賃監察人,毛君目前仍擔任銀行財務管理處資深高級專業人員,僅免兼永豐金租賃監察人。至於其他主管之職務調整,係為提升作業效率、配合組織調整所做之異動,或例行之職務輪調,與報導所稱案件無關。永豐金內部高層人士異動均須提報董事會,絕非任何金控高階主管得以逕行調整。

永豐金指出,何董事長自94年12月上任以來均依主管機關規定向公司申報利害關係人資料,且均依相關程序解除其競業禁止;依公司內部留存之申報資料,何董事長確有申報其擔任YFY Global Investment之董事職務,並未違反金控負責人資格條件準則對於金控董事長之兼職規定。子公司永豐金租賃融資給三寶集團子公司、以及永豐餘旗下投資公司投資三寶集團子公司的可交換公司債,並無金控法所稱之利害關係人交易的問題。

永豐金強調,對主管機關就個別案件所提出的缺失意見將虛心檢討,並依主管機關要求研擬改善措施,落實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善盡金控母公司對子公司督導管理之責。近期外界對於公司治理、內部控制,以及大股東間派系鬥爭等負面報導,公司將適時向主管機關說明。

對於過去數月以來一直有內部人藉公司治理及吹哨者之名,以刻意抹黑、捏造不實,持續採取爆料指控的方式及行為,去傷害繳息正常、戮力業務發展的優質台商,以及永豐金控,永豐金實在無法相信這是出於善意。任何惡意的指控與打壓,以及無限上綱的控訴,都將損及股東、員工、公司、甚至危及整體金融業的健全經營。對於內部人逕自對外爆料不實指控之行為,永豐金深感遺憾,也已啟動調查,絕不容許不實指控損害公司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