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陞違反證交法,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24萬元

處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6年4月12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負責人何○○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7款、第179條第1項及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3條第1項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廈門同步網絡有限公司(以下稱同步公司)於105年11月資金貸與其經理人人民幣9百萬元,核有為資金貸與他人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3條規定,未依本會106年1月17日金管證審字第1060001809號函及106年3月2日金管證審字第1060005507號函規定期限命同步公司改善。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就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