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光電違反證交法,處行為之負責人罰鍰24萬元

處台光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6年3月20日

二、受裁罰對象:台光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蔡○○。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第178條第1項第7款、第179條第1項、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6條第1項及第17條第1項第7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公司105年6月27日董事會決議通過聘任策略長及其薪酬事項,當日董事會有董事與前開會議事項具自身利害關係但未說明其利害關係內容之情形,且前開董事會議事錄亦未記載涉及利害關係之董事姓名、利害關係重要內容之說明、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等內容,核已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6條第1項及第17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以罰鍰新臺幣2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