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中工二」賣回權行使期間1/26~2/25

證交所重大訊息公告

(2515)中工-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簡稱:中工二,代碼:25152)債權人行使賣回權事宜

1.事實發生日:106/01/06
2.公司名稱: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中工二)將於民國106年02月25日發行屆滿三年,依據發行及轉換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本公司將於本轉換債發行滿三年之前30日,以掛號寄發債權人一份「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並函請財團法人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本轉換債持有人賣回權之行使,債權人得於106年01月26日至106年02月25日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賣回基準日,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且不得撤回)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滿三年之利息補償金為債券面額之4.5678%)(賣回價款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並扣除稅款、補充保費及郵匯費後,以開立禁止背書轉讓支票掛號郵寄至債券持有人通訊地址或銀行匯款贖回本轉換公司債。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賣回權行使期間:自106年01月26日起至106年02月25日止,逾期恕不受理。(郵寄無辦理以郵戳為憑)賣回行使申請書於送達時即生效力且不得撤回。
(2)債券賣回基準日:106/02/25(賣回權行使期間屆滿日)。
(3)債券賣回價款: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4.5678%(賣回價款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
(4)賣回手續暨應備文件:債權人得自賣回權行使開始日之前一營業日(106年01月25日)起至屆滿日之前一營業日止(106年02月24日),直接至原交易券商辦理債券賣回手續即可。
(5)本公司將於106/01/26以掛號寄發「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予債券持有人(以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權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取得本公司債之投資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
(6)本公司將於106年03月07日依集保提供交易券商之銀行帳號採匯款方式給付。
(7)持有公司債之利息所得:
國內法人:利息所得稅率10%。
國外自然人及法人:利息所得稅率15%。
國內自然人:分離課稅稅率10%(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1,自中華民國96年1月1日起,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8)補充健保費:個人持有公司債之利息所得未達新台幣20,000元者,不扣取補充保險費;達新台幣20,000元以上,採就源扣繳,於給付時按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1.91%扣取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