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士減資案9/12補正,屆滿12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樂士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1529)申報減少資本銷除普通股股份總數138,946,762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1,389,467,620元乙案,前因該公司申報書件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5年8月26日予以停止申報生效。該公司於105年9月12日提出補正,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且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2條第4項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自105年9月12日起重新起算申報生效日,如無重大異常情事,屆滿12個營業日申報生效。(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