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葉代芝台北2006年12月11日電)和椿科技(6215)從事中國大陸地區投資,因未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辦理公告申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今天對和椿負責人張永昌處以新台幣24萬元罰鍰。
證期局指出,和椿科技7月3日董事會決議,增加投資上海自潤軸承公司的中國大陸地區投資案,但直到10月2日才在公開資訊觀測站辦理公告,未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規定,在事實發生2日內將相關資訊公告申報,依規定對公司負責人張永昌處24萬元罰鍰。